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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ETC盗刷信息怎么“破”

发布时间: 2019-10-12 13:24

ETC通行是近年来日渐普及的出行方式。由于通行便捷、付费方便,它正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截至目前,我国ETC发行量已达10696.74万。”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大力推动高速公路ETC发展应用工作的通知》,计划到2019年底“各省(区、市)汽车ETC安装率达到80%以上,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ETC使用率达到90%以上,高速公路基本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

到2020年,所有车辆普及ETC设备。这就意味着ETC的使用范围将会进一步扩展。8月18日,中国ETC服务平台正式上线提供服务。就通行方面来看,ETC适用中存在两个常见问题。下面将详细展开。

一、通行效率问题

通行效率是交通出行的核心指标之一,也是衡量交通设施完善程度的核心指标。交通新技术的采纳旨在提高通行效率,这是一个共识。ETC通行技术就承载了这样的使命。

它是一项“实现车辆不停车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功能的全自动收费系统……提高收费站通行能力,缓解收费站拥堵……”而从目前的路网规划来看,ETC车道是镶嵌在普通行车道中的。

通常它被设置在同侧通行车道的最左侧,也有的收费站口将其设置在中间位置或其他位置。这种规划方式人为降低了通行效率。

一方面,车道之间缺乏隔离措施。

ETC车道与普通行车道在进入收费站的的导流车道(长的约一公里,短的则为几十米)之前并没有隔离设施,即使进入导流车道区域,各车道之间也可以自由变换,这就导致不同车辆会在不同车道之间进行自由变换,在驶入车道错误时这种切换会更加频繁,如有的车辆会由于行车道不属于人工车道,而倒车驶入人工收费车道或者在进入车道隔离墩之前强行并线驶入人工收费车道的情况,甚至还会出现恶意频繁变更车道或者加塞等情形,这就会导致车辆穿插行驶,从而加大交通事故的概率、降低通行效率。

另一方面,ETC专用车道的非智能化问题也显示出强烈的弊端:在非ETC车辆误入ETC通道、ETC通道设备故障或者车主的ETC设备异常(如设备硬件故障、作为绑定的支付方式的储蓄卡欠费等)时,通道不会放行,只能通过人工收费甚至车辆倒车重新驶入人工收费通道的方式解决,这就会造成系统性拥堵。

笔者亲历过在免收通行费的假期期间,部分ETC通道设备停止工作或者人为关闭ETC通道的情形,导致车辆按照指示标志进入ETC通道时,通道不放行,又无人工值守,而被迫重新倒车进入人工收费车道的情况,在这个过程中,显然通行效率是无法保证的,虽然收费站口的车辆整体行驶速度较慢,但是这种情形仍然极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引发种种不确定的风险。

这两个角度来看,车辆的通行效率显然无法保证,那么ETC快速通行的基本目标就难以达成。

笔者建议开启或者建立全流程的信息核对系统,对于不具备ETC通行资质的车辆,在进入该通道时无需等待人工放行或者驶入人工车道,而可以通过摄像头录入车号,最终通过银行卡划款,解决设备不开放而无法通行的问题。

当然这就要求车主在进入收费公路之前至少绑定一张本人名下的银行卡,以备此种异常情况下适用。

二、车辆ETC被盗刷

这属于一个技术问题。

常见的情形有两种:一是使用银行与速通公司联合发行的带ETC功能的信用卡,由于其默认开通小额免密支付,如果开通了闪付,则会遇到被盗刷的风险,这属于技术问题,比较容易规避。

据了解,交通运输部已经明确要求禁止发行这种二合一功能的速通卡,即使发行也应该默认关闭前述两项功能,但是该要求从公布到落实想必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在这段过度时间内想必盗刷的情况仍旧会出现,值得各地方持续关注。

二是车辆ETC通行数据被抢占。

ETC通行的基本要求是:车辆在低于时速二十公里时驶入通道,由摄像头感知到电子标签信息,通过联网核对车辆入网信息,核对无误的则为设备和账户均正常的车辆划扣通行费用和开放通道。

由于车辆进入通道的速度很慢,有的车辆便会趁机加塞驶入已开放的ETC通道——由于此时付费流程已经结束,摄像头不再二次核对车辆信息,通道处于无监管的开放状态下;而由于通道放行是按照车的数量计算,遵循“一杆一车”原则,一车驶过则关闭通道不再放行——由于其车位被其他车辆抢占,付费车辆自然无法实现通行权。

笔者认为,车辆的通行服务在支付对价之后被其他用户抢夺,显然不仅仅是一个“耍流氓”的界定问题,严格来看这很接近刑法中规定的“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我国刑法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服务在本质上属于“物”的范畴,而侵害人强行加塞,虽然并没有使受害人的人身遭受即时强制,但是作为驾驶员来说,行为能力依托机动车来执行。在通道关闭后,受害人便不再具备继续通行的能力,也缺乏补救措施,这源于通道的初级识别的一车一杆的放行原则,我们自然可以追究设备的漏洞,但是就该完整的“蹭通道”行为而言,加害人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致使受害人丧失了反抗能力,在本质上属于“暴力”的范畴,符合这一罪名的基本要求)。

因此,如果技术上的漏洞得以避免,第一种情况就可以有效规避。

但是对于第二种情况而言,驶入车辆后即关闭通道而不会进行车辆信息的二次核对,是造成抢夺ETC服务得以既遂的根源。

对此,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只能够确保车辆匀速驶入通道,并且保证车辆与前车距离不能过远,以防其他车道的车驶入本车道。

如果设备存在二次核对,也就是使付费和实际驶过通道的车辆信息可以进行二次比对的话,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但是这就意味着事实上所有的ETC数据将会翻倍,加剧系统数据的处理压力,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也会增大,显然不是一个最佳的解决方案。